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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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池州平天湖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兰锦实业有限公司价款2421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对池州平天湖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杭州兰锦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池州平天湖服饰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被告池州平天湖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9元,由杭州兰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26元,由池州平天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533元,***对池州平天湖服饰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负连带责任;反诉受理费6821元,由池州平天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兰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池州平天湖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