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七台河市昆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利息930000.00元(5000000.00元×2%×9个月零9天,即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7月20日之间的利息),2020年7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50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七台河市昆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10.00元减半收取2665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