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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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昌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3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544元,被告***和七台河市昌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原告***负担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