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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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 新疆亿日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亿日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66,146.31元及利息(以欠付货款2,566,146.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被告)新疆亿日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0,104元(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疆亿日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10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8,872元(反诉原告新疆亿日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新疆亿日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