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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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合肥金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本金2638000元、支付当期内综合费用及当期之后的资金占用费用(计至2020年1月19日为777660元,之后以尚欠本金数为基数,按月利率1.2%继续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合肥金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名下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股权的折价、拍卖、变卖款项在本判决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亚盛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宜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亚盛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宜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合肥金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48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837元,由合肥金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4元,由***、***、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亚盛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宜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9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58元,由合肥金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5元,由***、***、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亚盛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宜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