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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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锅炉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 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 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锅炉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工程款2287716.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济南锅炉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2287716.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7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济南锅炉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由原告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