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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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华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丰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4日所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广州华海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广州市丰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500000元及占用费(占用费从2019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三、反诉被告***对原告广州华海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广州华海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华海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广州市丰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广州华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的反诉费14200元,由原告广州华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