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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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东营市顺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928622.50元及相应的欠息(截至2018年5月3日的欠息为693653.74元;自2018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息以19928622.5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三、东营市顺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承担连带责任; 四、东营市顺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56元,减半收取计72228元,由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东营市顺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