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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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至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将被执行人宜宾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温泉旅游综合开发功能规划区(宜市翠国用(2016)第XXXXX号)及宜宾市翠屏区温泉旅游综合开发功能规划区(宜市翠国用(2016)第X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予以查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自查封之日前已出售给第三方并已销售备案的不在本次查封之列,查封期限自本查封转为首查封之日起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采取续封措施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不要求续封,本院不再续封,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