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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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3民初416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住***。 负责人:史正夫,职务:行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袁巍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刘岩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