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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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亚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泰州市华天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82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亚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泰州市华天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160元; 三、对原告(反诉被告)泰州市华天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对被告(反诉原告)亚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反诉原告)亚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90.8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泰州市华天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928.06元,被告(反诉原告)亚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462.83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亚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反诉被告)泰州市华天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亚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