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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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 光大云付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0518号民事判决为: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号为230961100206920170109066565510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2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利息责任计至2019年11月1日止); 二、驳回恒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耀戎能源有限公司、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