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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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明都电力线缆有限公司 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方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726587.81元[8016612.43元-2889194元-(8016612.43元×5%)],并自2018年5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利息至款清止; 二、被告安徽明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六安明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4365781.81元(8016612.43元-3250000.00元-400830.62元)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偿付责任; 三、被告安徽明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六安明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代垫款15020元; 四、被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1000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30元,减半收取26365元,由原告***负担5465元,被告福建普尔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