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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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0)苏0707执恢633号 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1、柏某1、王某、柏某2、张某2、张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707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张广强、柏磊、王献军、张延考、张广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