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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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2)烟民一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诉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诉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9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67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000元及经济补偿14000元,共计1076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被申诉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