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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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浙江英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加固费、司法鉴定费共计1609180.98元; 二、驳回浙江英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杭州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68元,减半收取224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484元,由浙江英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843元,***、杭州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641元。 浙江英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钱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