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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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期内利息为12464.42元;逾期利息为22313.62元,并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12.39645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2元、减半收取31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