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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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在浙H8××××号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12845.32元; 二、被告***在保险赔偿金额外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1000元;抵扣垫付款6337.81元后,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5337.81元; 综合上述一、二两项,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直接支付原告***赔偿款207507.51元、支付被告***垫付款5337.8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8元,由原告***负担262元、被告***负担22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