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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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借款本金120万元、期内利息4351.17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11日起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3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5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镇××村××路××号的房屋(权证号:××、190000683),所得价款由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在合同号856112017002745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25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39元,减半收取781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