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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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包括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期内利息为1049.96元;逾期利息为30995.46元,并以本金24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16.313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1元、减半收取269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