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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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和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8月11日起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三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50元,由被告和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