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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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卫生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8686.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28元,由被告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卫生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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