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 江苏益太种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赔偿原告***、***、***、***392395.55元(此款汇入睢宁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睢宁县人民法院,账号:6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赔偿第三人睢宁县医疗保障局28462.19元(此款汇入睢宁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睢宁县人民法院,账号:6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4530元,由被告江苏益太种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