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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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400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13.72%计算;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按年利率20.58%计算;以384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58%计算;前述利息扣除已付的100元,总额以64358.3元为限)。 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