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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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所涉的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向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4675元,由被告泓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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