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涌金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0684执保664号

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

被申请人江苏涌金化纤有限公司、董红英、龚琳雁:

关于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涌金化纤有限公司、董红英、龚琳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20年7月1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涌金化纤有限公司、董红英、龚琳雁名下8个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400余元,余额不足),上述账号的冻结期限至2021年7月15日止。于2020年7月21日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苏涌金化纤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门市三厂街道中华东路375号的不动产,查封的有效期至2023年7月20日止。于2020年7月21日查封了被申请人董红英名下位于海门市海门街道东风新村3幢2404室的不动产,查封的有效期至2023年7月20日止。于2020年7月24日委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申请人龚琳雁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真北路4333号1102室的不动产,查封的有效期至2023年7月23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查封、冻结,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则自行解除查封、冻结,后果自负。另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龚琳雁名下位于海门市海门镇海上名门6幢601室的不动产,经查证该不动产已经在2020年5月20日变卖了他人,故无法保全。本次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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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顾新昌

联系电话:0513-68902103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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