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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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尚欠借款本金172980.3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