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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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原告合肥麦克斯韦尔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50000元,并应自2015年12月27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货款付清日止”为“一、被告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原告合肥麦克斯韦尔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50000元,并应自2016年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货款付清日止”; 三、变更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舒城万佛湖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二、被告舒城万佛湖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300824.28元中货款及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合肥麦克斯韦尔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舒城万佛湖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舒城万佛湖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合肥麦克斯韦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