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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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巨锂美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富顺县富世镇万达商贸3580737.57元; 二、驳回原告富顺县富世镇万达商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7607元,由原告富顺县富世镇万达商贸负担9522元,被告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巨锂美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0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