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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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洛阳开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602590.46元及利息(利息以602590.4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日计算至被告时间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开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图纸设计费3644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4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日计算至被告时间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洛阳开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992元,减半收取7496元,原告洛阳开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77元,被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