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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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再420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64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孙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理财款690854元”; 二、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64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4505号民事判决”; 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64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河南金汇安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金汇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孙刚追偿”变更为“河南金汇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理财款69085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29元,由河南金汇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579元,***负担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29元,由河南金汇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579元,***负担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