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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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459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75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郑州天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费87047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四、变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75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欠付***劳务费870479元承担责任并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54元,由***负担7189元,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天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2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1748元,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天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54元,由***负担7189元,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天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2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