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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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99,361.54元,并自2019年2月11日起,按同期存款年利率2.1%为标准计算利息,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22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70元,被告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752元;鉴定费359,676元,由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5,695元,被告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3,981元;鉴定人出庭费用1,000元,由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0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和鉴定人出庭费用,被告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被告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