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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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金川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南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川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694964元【混凝土款518630元、利息176334元(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及利息【利息以混凝土款51863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 二、驳回原告金川县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 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0元,由被告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