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舒城县皖通物流有限公司 合肥天锦货运有限公司 杭州鸿懋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舒城县皖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合肥天锦货运有限公司租金和各种费用计333357.33元、保证金100000元,合计433357.33元; 二、被告滕颖龙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合肥天锦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7元,由被告舒城县皖通物流有限公司、滕颖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