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舒城县皖通物流有限公司
合肥天锦货运有限公司
杭州鸿懋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舒城县皖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合肥天锦货运有限公司租金和各种费用计333357.33元、保证金100000元,合计433357.33元;

二、被告滕颖龙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合肥天锦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7元,由被告舒城县皖通物流有限公司、滕颖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2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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