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长高润新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长高润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1345.99元;

二、被告湖南长高润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9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6元,减半收取1863元,由被告湖南长高润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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