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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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3,000元,利息58,910.48元及后段利息(利息暂计算自2020年5月31日止,后段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3.752‰的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9元,财产保全费1,3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