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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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026执3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桂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6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偿还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9909.48元及利息359020.8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1日)。2017年12月22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6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0年5月18日查封***名下位于汝城县卢阳镇文化路新建东路(桂圆小区14栋)104的房产(产权证号:00010600)。2020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30万后,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详见协议书),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6执3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勋 审判员 黄方亮 审判员 刘文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詹 斌 书记员 何伦超 (本页无正文) 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