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工程款勘察费6219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4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2015年9月3日支付的10万元、2018年10月8日支付的3万元分段核减已支付的勘察费产生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2730元,由被告湖南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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