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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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垫付的租金147909.14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1月1日利息为125569.66元;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47909.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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