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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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普欣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陆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51155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其中2013年2月7日-2016年9月2日,以本金96450元为基数;2016年9月3日至款清之日止,以46450元为基数;2015年3月18日至款清之日止,以204705元为基数);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720元,由被告陆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