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
山东麟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东营市诺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麒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麒丰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麟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920000元、截至2020年8月3日的利息553610元、律师代理费65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以借款本金199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付;自2020年9月9日起至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9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付);

二、被告东营市诺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麒丰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山东麒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01元,减半收取721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麟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诺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麒丰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山东麒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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