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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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酒泉永鑫电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酒泉永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保全情况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保全情况通知书 (2020)苏0684执保745号 申请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酒泉永鑫电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酒泉永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酒泉永鑫电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酒泉永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20)苏0684民初3957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线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冻结了被申请人酒泉永鑫电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酒泉鼓楼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酒泉工业园区支行两个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9156801.20元,因存款余额不足实际冻结存款人民币0.00元。 冻结了被申请人酒泉永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酒泉商贸中心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9156801.20元,因存款余额不足实际冻结存款人民币3090.47元。 冻结的期限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10日止。 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如果不申请继续冻结,则自行解除冻结,法律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