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车长江(武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东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武汉烨凯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建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中车长江(武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79125540.74元及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车长江(武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50702670.24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实际取得款项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31764500元自2009年8月19日起计息,200万元自2010年12月28日起计息,1000万元自2011年1月18日起计息,6938170.24元自2011年1月18日起计息);

四、驳回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70085元,由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82955元,由中车长江(武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713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75284元,由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8万元,由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万元,由中车长江(武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6759元,由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15101元,由中车长江(武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16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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