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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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 临夏州人民医院 临夏市祥瑞二手车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额内代替***某乃赔偿***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合计91617.8元; ***某乃赔偿***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合计21050元;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3元,***负担1030元,***某乃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各负担12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