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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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 榆林市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78421.03元、残疾赔偿金1443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人误工费为69440元、护理费5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6800元、后续治疗费40000元、鉴定费2700元。上述的损失共计357653.03元,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79000元,剩余的278653.0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5057元。(被告榆林市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减) 二、被告***、榆林市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