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1392.6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赔偿33586.8元,被告***已垫付原告***14431.22元,扣除被告***应赔偿的1862元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668.64元,余款11900.58元抵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的应赔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21686.22元;

上述款项,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在实际赔偿之日起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0.48元,减半收取955.24元,由原告***负担286.6元,被告***负担66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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