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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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怀化东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95.88元,并以5295.8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92%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怀化东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