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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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4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9月4日起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二、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位于钦州市城西明珠三路永华大厦2、3、4层[钦房建在押字第201XXXXXX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864元,由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归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864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