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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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清吉洋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定西市清吉淀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陇西县清吉洋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0万元,及截止2020年2月21日止的利息4271410.04元,本息合计48271410.04元。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付; 二、被告陇西县清吉洋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25000元; 三、如被告陇西县清吉洋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甘肃陇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定西市清吉淀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陇西县巩昌镇东郊(原陇西瑞雪淀粉有限公司)【房权证号:陇房权证巩字第××号、22××57号、22××58号、22××59号、22××60号、22××61号】房产及其名下位于陇西县巩昌镇东郊【土地证号:陇国用(2014)第8302号,面积:23196㎡】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定西市清吉淀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陇西县清吉洋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陇西县清吉洋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7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陇西县清吉洋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